2020126日,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至202022日,而后各省市在此基础上,依据地方实际疫情防控需求对各类企业实际复工时间进行相应规定。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128日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2924时。


基于上述规定,下文将对疫情影响下广州地区企业劳动用工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希望为特殊时期企业劳动用工提供实质性帮助。


一、关于春节假期加班问题

二、延期复工适用对象及除外情况

三、延期复工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四、延长的期间能否以年休假折抵的问题

五、广州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问题

六、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处理问题

七、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

八、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九、因未复工延迟工资发放问题

十、劳动用工风险提示



一、关于春节假期加班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为124日至22日。这段期间分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一)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定节假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认定,“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即20201252627日为法定节假日。这期间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300%的工资,不能进行调休。


(二)休息日加班: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31日、21日、2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延期复工适用对象及除外情况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即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需延期复工,除以下几类特殊行业可提前复工:


类别

行业

保障城乡运行必需

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

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群众生活必需

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

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一)是否与特殊行业相关联的企业均可提前复工?

      并非所有涉及特殊行业的企业均可提前复工,如某广州企业为制药公司,生产普通保健药品,而实际非通告所规定的疫情防控必需的药品行业,故其虽同属制药行业,但对于疫情防控并非必需,则依照通告的精神,并非属于可提前复工的特殊情况。



(二)企业需要怎么申请提前复工?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明确,属于通告规定的特殊可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在2924时前复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三)企业可否不依据通告,自行复工生产?

非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企业不可自行复工生产,如果企业自行提前复工,则该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甚至严重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自行提前复工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可能涉嫌承担的责任如下:


1、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广州市企业因为没有执行通知提前复工,导致企业员工涉及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则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延期复工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提前复工企业的员工工资问题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广东省政府的规定,对于提前复工的特殊企业的员工,在此期间上班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与平时工作时间、计薪方式无异,员工不得主张此期间正常工作日需要支付加班费。但企业在期间内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延期复工企业的员工工资问题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延长的期间能否以年休假折抵的问题


年休假是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延长春节假期的三天不能折抵

依据国务院规定延长春节假期的三天,即2020131日、21日、22日,企业不能以此安排年休假进行折抵。这三天是国家统一安排的假期,并且其中包含原本的休息日,企业不能折抵员工年休假。


(二)延期复工期间可以年休假折抵

企业可以在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统一安排员工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因此,年休假主要由企业统筹安排。基于广东省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目前广东省人社厅并非将延期复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而是将其定性为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则综合目前企业员工在家休息的状态,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具有一定合理性,广州企业可考虑统一将此期间安排为员工年休假,以年休假折抵。

 

五、广州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目前疫情情况仍未明确,如若超过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后,广州地区的企业自身因疫情影响仍需要停工、停产的,则依据上述通告,此期间内员工的工资应按下述标准发放:


停工时间

发放标准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基数发放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1)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重新约定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未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广州企业应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0%

 

六、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处理问题

(一)企业可以开除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吗?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等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企业不得对其进行开除处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其本人需要接受隔离观察或治疗的相关凭证,或提供员工本人因受到地域限制或政府紧急措施无法按时上班的相关凭证,并协商解决方案。


(二)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上述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当然以上员工均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三)因其他原因无法及时返工员工的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工的员工,在排除被隔离或被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而无法正常返工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针对部分疫情严重区域的员工,采取其他措施延后上班,比如年休假、调休、事假、病假、轮休等方式,也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休假的时间、薪酬等内容。

 

七、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于春节假期期间期满的

 劳动合同在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间期满终止的,不受国务院通知影响,期满仍即行终止,办理交接手续时间进行延续即可。需要延迟复工的企业可安排复工第一天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无需支付原劳动合同期满日之后“延假期间”以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于疫情影响期间期满的

但若员工受疫情影响不能上班,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直接终止劳动合同?答案是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不可在延期复工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故对于员工属于上述情况的,企业在此期间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而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员工,满足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则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八、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疫情过后,员工因感染患病在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的,可由企业另行安排合适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九、因未复工延迟工资发放问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有依法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目前非常时期,因受疫情影响,广东省推迟复工至29日后,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可能造成部分企业延迟发放1月份工资的情形。

因防控疫情需要推迟复工,不属于用人单位能预期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对于用人单位过分苛求。对于企业由于未能复工期间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直接归咎于企业,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对于此情况,企业应尽量处理工资发放,若能按时发放的,尽量按照原定时间发放;若不能按时发放的,应明确后续发放安排并及时告知员工,同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发放工资。

 

    十、劳动用工风险提示


     如何妥善安排延迟复工成为广州企业近日的关键事情,在此提醒各企业:


    (一)企业有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企业在此期间内切勿轻易以员工旷工、未到岗提供劳动等为由,对员工劳动报酬进行随意拖欠、克扣,否则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就此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企业可督促员工履行相应的请假程序,并保留相应证据后再做出处理决定。

  另,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建议企业在计发加班工资时注意查阅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进行了明确,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了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可仅按基本工资发放加班工资。如劳动合同中未约定,但是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定程序(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有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础仅为基本工资的,也可依据员工手册或相应管理制度的规定仅按基本工资计发加班工资。


 (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不可以直接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需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而未按时返工的员工,企业也切勿擅自在此期间内以旷工为严重违纪,以此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员工则可能主张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抗击疫情,共度时艰,不得不承认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在此非常时期承担着较重的责任,尤其在疫情面前,企业所做的每一个决定关系着每个员工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这就需要我们企业有良好的管理及应对能力,希望我们所有企业都能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最大能力降低疫情对企业的经营影响。

天佑武汉,天佑中华,抗击疫情,共度时艰,我们齐心协力!

 



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126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124

 

三、《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明电〔202013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125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粤府明电〔2020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9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128

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八、《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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