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56号
委托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何力新、陈小茗
案由: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
       成功经过二审减轻了委托代理人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5日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华林国际C1022档口,将涉嫌销售象牙制品的肖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象牙制品195件(经鉴定,净重9.112千克,价值人民币379669元,均为现代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象牙制品)。其中,属于肖某的象牙制品158件、净重5.293千克,价值人民币220543.4元。一审判决肖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及现代象象牙制品9.112千克,予以没收